根據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印發<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3〕74號)第一條規定,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,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;第六條規定,分支機構發生《應稅服務范圍注釋》所列業務,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。計算公式如下:
應預繳的增值稅=應征增值稅銷售額×預征率
預征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,并適時予以調整。
分支機構銷售貨物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,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。
請按上述規定執行。